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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当男方在结婚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时,若这笔款项被记录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产将会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这笔款项只记载在男方的名下,那么它便不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进行房贷,但婚后却需要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动产被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如若发生离婚事件,该不动产仍需先交由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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