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和规范,
行政复议案件的
审理期限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然而,若法律对此类案件设定的审理期限短于六十个自然日,则应按照该具体规定执行。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在既定期限内完成审理和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得到行政复议机关主管领导的明确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同时需以
书面形式征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任何滞后时间的延长都不应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