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表示愿意
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必须经历至少为期三十天的程序。
鉴于双方已达成
离婚意愿并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关键问题如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与
债权债务的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责任等方面,可共同拟定
离婚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
然后,必须由各方亲自前往当地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离婚登记的申请,待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的时限期满之后,需再次亲自进入婚姻登记机构,完成
离婚证书的申领过程。
经过以上步骤,离婚便正式生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