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涉及以
抵押权相对于债权进行的讨论,其中抵押权作为一种
物权形式,享有着其优越的优先地位。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条款内容,如欲确保
债务能够按期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向
债权人申请不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以此财产作为
抵押来
担保此项债务的执行。
若债务人未能按照契约期限
清偿债务,或者在双方在条约中预定的情况下实现抵押权,那么债权人便可无条件地对此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正因如此,当抵押权和普通债权产生任何
利益冲突时,无庸置疑,抵押权应享有比债权更高的法律保护优先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