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
当事人而言,在涉及到
离婚诉讼以及
子女抚养权问题上,通常情况下会判定子女由男方进行
监护抚养。
这主要基于法院在作出裁决时考虑的首要因素为确保孩子能够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发展,因此,将孩子划归具有更为稳定和可靠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的父亲名下,无疑能更好地满足这一需求。
然而若该女性的
法定代理人具有抚养能力且愿意承担起照顾该女性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并且在获得配偶同意后,同样可以让受
监护人代替实际的父母履行
抚养义务。
又或者,若女当事人的配偶确实具有某些不利于监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定因素,经过慎重考虑后,亦可取得该女性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未成年子女归入其旗下进行监护抚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