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而言,须探究双方是否曾对婚前财富有所特别协定。
若双方在
结婚前或婚姻持
续期间明确地约定了婚前财富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在
离婚过程中,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都有权分割这些婚前财富。
鉴于这些财富已被约定为夫妻共有,因此在
分割财产时,法院可能会适当倾向无过错方。
然而,若双方并未就婚前财富做出任何特别约定,需进一步观察
双方离婚的方式方法。
若是通过
协商离婚,在签订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前财富的处置问题能取得共识:
由过错方自愿割让部分其婚前所有财富以补偿无过错方,这种情况也实属可行。
因为离婚协议的核心价值在于尊重双方
当事人意愿自由的原则,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不妨害第三者权益,法律不应强行干涉双方的自由协议。
反之,若为
诉讼离婚,无论过错方或是无过错方的婚前财富均不能予以分割。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的延续下并不会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个人拥有的婚前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