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不幸遭遇
车祸事故,针对由此引发的
医疗费用、陪护照料费用、交通运输费用、营养供应费用及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补贴费用等用于患者的治疗与康复所必需付出的合理费用,还有由于暂时无法正常工作而因此导致的收入损失,都应该由
肇事方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
2、如果
致伤更为严重,可能需要配置部分辅助器具,那么这些器具的购置费用以及依据
伤残程度应获赔付的抚慰性
赔偿金均将列入责任范畴。
当不幸酿成死亡事件时,肇事者更需承担丧葬相关费用以及结合死者的生命价值给予的赔偿金。
同时,已购有相关保险产品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保单承保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展开
赔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