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以下诸项因素方能确定是否犯有
违法运用资金罪:
首先,本罪之
犯罪主体从性质上具有特殊性,系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独占享有;
其次,从主观心态来看,必须是出于故意为之,而过失不能作为本罪判定的依据;
再者,
犯罪客体上是对金融秩序以及资金管理制度的严重侵害;
最后,在客观层面确实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运用资金行为。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