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实施组织、教唆残疾人进行乞讨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成立领导残疾人乞讨罪的话,所应受到的惩处通常包括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必须支付
罚金作为
附加刑罚;
但倘若这类
犯罪的情节达到特别严重之程度,则将面临的刑期可能会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义务。
从具体
定罪量刑的角度看,领导残疾人乞讨罪在主观要件上主要表现出直接而明确的故意。
至于该类犯罪的客体,则呈现出双重属性。
因为即便在轻微的情况下,乞讨活动亦对残疾人及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不可避免地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对
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
暴力、
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