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尽管相关的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补偿,然而前提条件必须是
侵权行为已经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了严重的
精神损害。
交通事故导致的人类生命和
财产损失并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的财务问题,同样也会给受害者带来沉重的心理和精神压力。
在涉及到其人身权益的法律项目中,精神损害恰好也是其中之一。
因此,从保险的角度理解,精神损害赔偿与财货损失
赔偿两者的赔偿顺序是不同的,这取决于
受害人在法定权利范围内是否自愿选择先让保险赔付精神方面受到的伤害,而对财物损失则由其他商业性质的保险进行额外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