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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在特定场合下,让与债权涉及到诸多的外部效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让与人将债权全权转让给他人之际,原定的合同关系即刻解除,让与人不再具有向债务人要求支付余款的权益,而债务人也失去了向原本债权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之前的债权让与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将不会因转让行为而履行原本的合同义务
反之,假设仅仅是让与部分债权,且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合约按照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共享债权,那么他们仅能依据各自的份额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同时,负债人也将根据此份额履行债务。
其次,若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形成两个或以上的债权人,则受让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再者,当债务人接收到了针对债权转让的相关通知之后,债权出让人提出的理由及抗辩可以直接对抗受让人,除非法律特别注明的例外情形。
内部效力方面,主要涉及到债权的转让以及担保物的相关内容。
在债权受让人接收到让与人转让过来的债权凭证后,便成为了新的债权人或者共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相应的债务。
同时,让与人需要履行将证明债权的所有相关文件毫无保留地交付给受让人的职责,将所有关于主张债权所需的重要信息披露给受让人,何时必须履行债务、如何进行履行、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抗辩以及有关债权的担保情况等等。
另外,对于那些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以及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也需要跟着债权一起做出转让,当然这其中并不包含那些只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权利。
除此之外,让与人对于转让出去的债权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最后,在通常情况下,让与人都不得再次将已经转让出去的债权进行二次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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