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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当其中一方通过格式条款试图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或以此种方式加重了另一方的责任;
或者试图仅仅通过排除了对方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一方式来使格式条款产生效力时;
又或者在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方面存在的免责格式条款;
同样,对于由于故意以及重大过失而间接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也会被判定无效;
此外,违反由当地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迫性条例的格式条款也必然是无效的;
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到,如果某个格式条款被证明是由当事人与相对方共同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制定的,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也将会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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