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环境污染犯罪,准确的
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这项罪行指的是自然人或
法人在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料、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从而导致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此种行为属于
结果犯,因此行为主体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其行为所带来的实际影响来进行判定;
假如这类行为已经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便可以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
反之,无法以此罪行进行
定罪量刑。
在我国现行的《
刑法》体系中,对于这种罪名所设置的法定
刑事责任包括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三年以下,同时还可能面临
罚金的
处罚;
若情形极端恶劣,处罚也会加重,不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七年,还将面临罚金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
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