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债权人而言,如欲提起
代位权之诉,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享有的对
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消极地未行使自身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给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3)作为前提条件,债务人为到期
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
(4)这里指的是,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义务,而是可以转移给他人去主张的。
关于代位权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有如下几点须注意:
(1)代位权乃是债权人在自己的名义下,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权利;
(2)债权人意图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得到人
民法院的裁定确认,并通过向该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代位请求来实现;
(3)代位权力的行使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逾越这个范围之外。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