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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应如何正确行使

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欲提起代位权之诉,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消极地未行使自身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给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3)作为前提条件,债务人为到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
(4)这里指的是,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义务,而是可以转移给他人去主张的。
关于代位权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有如下几点须注意:
(1)代位权乃是债权人在自己的名义下,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权利;
(2)债权人意图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确认,并通过向该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代位请求来实现;
(3)代位权力的行使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逾越这个范围之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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