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诚信和真实性为商业行为核心原则的现代社会中,使用不实印章
签署合同无疑被视为无权
代理的一种行为表现,在此情况下,倘若未获得被
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则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无效,这是无可置疑的事实。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倘若
行为人以这种方式获取的特定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该承担对这些财产全部或部分的归还责任;
如果无法实现全额返回或者归还并非必须且合适,那么理应按照当前市场价值进行折价予以补偿。
更为严重的是,若行为人利用
虚假的印章签署合同从事
欺诈行为,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手中获取财物且金额达到了法定的
立案标准,那么将会被定性为
合同诈骗罪,并需依法承担由
刑罚所引发的
民事赔偿责任和
刑事处罚。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