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结婚前购置的房屋,在
离婚之后如何进行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若一方在婚前借助自身的独立财务能力以全部资金购买了房屋,那么此房屋就应当被视为这一方的自有资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前曾签署过不动产买卖合约,考虑到其个人财务状况,其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来支付
购房的初次付款,同时向银行申请借款。
在婚后,他们必须依靠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来
偿还贷款。
在此种情况下,不动产将被登记在付款方的名义之下。
一旦出现
离婚问题,关于该不动产的处置方法将交由双方互商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