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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能否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

对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有权依法向其债权人进行主张。
当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履行受阻,此时,该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即原债权人)对第三方当事人(即相对人)所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对相对人对债务人的相应抗辩权,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进行保护和主张。
在此种诉讼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仅限于债权人到期未清偿的债务范围之内。
为了顺利推进诉讼程序并确保公平正义之原则的贯彻落实,在必要的情况下,相关的费用应由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全额承担。
同时,在上述过程中,相对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针对债权人提出相应的申述与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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