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在婚前有任何一位家长全额
出资购
买房产并登记在其出资金融部门子女的名义之下,那么这栋房产就自动被视为该子女的
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倘若在婚前有任何一方的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项并且同样是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笔房产便可以在
离婚诉讼中通常被判定归属登记方所有,而配偶有权要求其继续支付剩余的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婚姻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增值部分,都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再者,假设如果在婚后有任何一方的父母仅提供了部分
购房款(或者说支付了房屋的首付费用)且在这个时间点以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的还款义务,那么这栋房产无论是落户在出资方子女还是双方子女的名下,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之财产;
并且,父母所提供的这部分资金其实质上可以看作为对双方的借款行为。
最后,如果在婚后双方父母均提供了资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这些资金通常会被视作双方共有之财产来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