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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事务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确实如此。
以下将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进行详细说明:
在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某项事务时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达成的合约关系中,若遇委托人未如约履行责任等特殊情况,受托人有责任将委托人告知至第三方知晓。
这样的话,第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其诉讼中的相对方,然而,第三方在做出决定后便不可再更换确定的相对方。
在此需要您明确了解,在未来的实践中,当接收到他人委托时,无论您打算代表谁来办理相关事宜,都应尽力以委托人的身份行事,避免以己身之名单独行权
一旦出现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对第三方责任的情况,您可能会受到来自第三方的追责,并需代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执行此等任务时,务必要仔细考虑并谨慎行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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