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对于以恐吓
威胁他人且行为恶劣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例,此类行为将会被判定为
寻衅滋事罪,并可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严重
刑罚类型。
而追逐、拦截、谩骂和恐吓公众之人,破坏社会
公共秩序,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们可以定性其行为为“情节恶劣”:
(一)长时间、持续性地追逐、拦截、谩骂以及恐吓他人,以致于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携带武器进行上述行为;
(三)这次追逐、拦截、谩骂以及恐吓的对象是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流浪者、老年人、孕妇以及未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造成了非常负面的社会影响;
(四)引发
受害人出现精神异常乃至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严重扰乱了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以及经营活动;
(六)除以上列举情形外,还存在其他情节恶劣的表现形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