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住宅在
离婚时的归属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其是否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或是单方面所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房产即可进行合理分割:
1.住宅乃夫妇两人婚后所共同营造。
2.在二人结为连理之后,一方家庭
出资修建房屋,且夫妇双方于此期间共同迁入居住。
在此种情形下,该建筑可被视作一方家庭向夫妇双方赠送的礼物。
3.在婚前,双方家庭共同投入资金修建而成。
针对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住宅,如何进行离婚时的房地产分割,夫妇二人可先行自我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人
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展开审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