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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期限的法定时长是多久

补充侦查,乃指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遵循法定程序而实施的一项活动,即在原本的侦查工作基础之上,针对犯罪过程中某些事实情节进行深入调查并补充相关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请求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若发现可能存在有关法律条款中第五十六条所列非法搜集证据的情形,有权利要求对方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细阐述。
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有责任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需补充侦查的问题,可选择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亦可自主进行侦查。
那么关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补充侦查最多只能举行两次。
当补充侦查完毕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他们将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此外,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仍判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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