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乃指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遵循法定程序而实施的一项活动,即在原本的侦查工作基础之上,针对
犯罪过程中某些事实情节进行深入调查并补充相关
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请求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若发现可能存在有关法律条款中第五十六条所列非法
搜集证据的情形,有权利要求对方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细阐述。
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有责任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需补充侦查的问题,可选择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亦可自主进行侦查。
那么关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补充侦查最多只能举行两次。
当补充侦查完毕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他们将会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的期限。
此外,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仍判定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
起诉的决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