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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应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问题,我们将详细介绍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身为原告的他必须在婚姻诉讼的同时提交这一申请。
其次,若无过错方在此类案件中担任被告,并且其意愿并非离婚或并不主张损害赔偿,此类案件可被视为独立诉讼而无需合并至婚姻诉讼。
最后一种情况是,若在一审案件中被告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二审阶段提出来,那么法院应负责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调解未能成功,则需告知当事人另行发起诉讼。
此外,如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并审理,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审人民法院亦可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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