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准备发起
离婚诉讼之际,若您察觉到对方已经开始转让、出售、销毁资产等行动,您完全有权向法庭提出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
请注意,在法院采纳了
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日内,申请人务必启动
诉讼程序;
否则,法院将会解除保全措施。
在离婚
诉讼期间,如若发现对方存在拆解、藏匿、转移甚至随意处理
共有财产等不法行为的端倪,同样可以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经由法庭采纳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被赋予保管责任的相关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妥善保管所保全的财产,禁止任何形式的隐藏、转移、破坏或出售行为。
在
婚姻存续期间擅自挪动
夫妻共同财产,无疑构成了对另一方权益的侵犯。
若是配偶中的一方有意藏匿、转移、毁灭、售卖及滥用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试图通过制造
虚假债务来侵占另一方资产,那么在分配婚姻共有财产的时候,法律会做出相应的裁决,对该方进行扣减或者不予以划分。
当
离婚程序结束后,若另一方发现了此类行为,便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