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上要证明自己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只是因未充分了解情况实施了一般性协助行为,且发现可能违法后及时停止。可收集发现违法后停止行为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操作记录等。
(二)在行为危害后果方面,若帮助行为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对犯罪推动有限,应收集能证明犯罪未得逞或损失小的证据,如交易记录、犯罪未完成的原因说明等。
(三)争取从轻处罚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等行为。自首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立功可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并保留相关协助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