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拒绝提供理赔服务之时,
被保险人有权采用以下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协商处理。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开展积极的沟通协商行动,共同寻找出公正合理的
赔偿解决方案;
其次,
仲裁程序。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所隶属的
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依据仲裁裁决享有对其执行的强制权力;
最后,法院
诉讼。若上述两种方式均未能妥善解决问题,被保险人可行使原告权利,向法院
提出诉讼,以期获得保险公司应负的
赔偿责任。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