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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通常与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在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主要参与者为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被征收人。
1.针对被拆迁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两大类。
因此,当拆迁标的物为私有房屋时,相关的拆迁人应当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若涉及到的是公有住房的拆迁,那么,相对应的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针对房屋征收部门这一主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应当是由主管市或县人民政府预先指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组织落实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
收房产是国家对于非国有财产实行公平赔偿后执行的一种法定强制交易措施。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并且给予公正的赔偿。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国家唯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情况下且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适当赔偿之后才能依法解除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沿着法定流程的征收步骤相当严谨,包括报批前公告、深入调查、举行听证会、逐层报批、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公告等诸多环节。
一般情况下,征收过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以后完成,此种情境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已告消失。
另外一种便是拆迁人通过依法申请司法强拆,按照司法程序全面完成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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