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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具体规定,对于被判定为拘役或者被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期之中的犯罪人士,若同时满足如下条件者,则可以对此类人士进行缓刑宣告。
此外,对于年龄尚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人、正处于孕期的女性以及已经达到75岁高龄的老年人,应当给予同等缓刑宣告。
(1)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较低;
(2)已经有所悔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3)经过判断,其再次犯罪的可能较小;
(4)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生活的社区产生重要的负面影响。
在宣布缓刑的过程中,可以视实际情况,同时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不得参与某些特殊活动、进入某些特定地区或场所、接触某些特定人员。
如若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被判处了附加刑责,那么附加刑责仍然需要得到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宣告缓刑,而这其中包括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值孕期的妇女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等都应受到缓刑宣告:
(1)其犯罪的情节较为轻微;
(2)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表达出悔意;
(3)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4)宣告缓刑将不可能对被告人所处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在实施缓刑宣告的过程中,可以考虑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同时规定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之内禁止参加某些特定活动、限制进入某些特定地区或场所、避免接触某些特定人员。
总而言之,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即便他们同时被判决承担附加刑责,附加刑责必须在日后得到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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