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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请求中止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行为、排除阻碍权益行使的障碍、扫除可能的风险因素;
(二)不动产物权以及经正式登记的动产物权所有者请求归还原本属于自身的具体财产或相应份额;
(三)向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等特定对象索求支付抚养费用、赡养费用或是扶养费用;
(四)人身权益受损害时,可以主张得到救济的各类权利皆属于此范围;
(五)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支配权,其中包括了物权与知识产权两类;
(六)在法律纠纷中提出防御或对抗的合法权利;
(七)形成权所涉及的各种类型的权利;
(八)在储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金及其利息的索求权有着独特性,即此类请求本身并未设定特定截止期限,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兑付。
若将其纳入诉讼时效范畴,会对广大公民的基本生计利益构成严重影响,同时不符合这一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宗旨,因此,存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九)参与债券认购的公众,往往是基于对国家信誉及金融机构的充分信任而进行投资,他们的投资行为实际上具备类似储蓄的特征。
因此,因国债和金融债所衍生出的相关支付体系请求权理应不受诉讼时效规则的限制。
(十)源于投资行为而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这主要考虑到充足的资本资源是保障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也是在面临外部民事责任风险时的关键保障。
足额按时缴纳投资资金亦为公司法中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因此,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否则将违背公司资本充足原则。
(十一)如果将物权请求权的行使纳入诉讼时效的规范范围之内,那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仍然被他人占有之财产将会转变为无主财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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