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之相关
法规,在两年之前所签署并无期限约定的
担保协议,其
保证期间应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间跨度为六个月。
因此,仅按照目前的时间来看,该担保协议已经失去了其法律地位和作用。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若是普通
保证的情况下,若
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针对
债务人为案
提出诉讼或
申请仲裁,则保
证人将不会再承担任何
保证责任;
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如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亦无需再承担相应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