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可使
遗嘱得到撤销的审批:
首先,若
立遗嘱人于遗嘱设立后另行订立新的遗嘱,且新遗嘱中明确声明废止或者修改先前所指定之遗嘱的内容。
其次,若立遗嘱人曾多次设立遗嘱,虽然其后的遗嘱并未明示修改或取消先前的遗嘱,然而若后续遗嘱与之前所立遗嘱的条文相冲突,那么前者的效力应被视为已被撤销。
再次,若遗嘱所有者的行为与其在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思存在明显不相符之处,也可能导致遗嘱被撤销。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