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从事
非法采矿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以下
行政处罚措施:
首先,对未能遵守矿产资源法条款、未经批准便私自擅自进行地下采矿活动的;
或是擅自闯入依法划定的国有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价值的等专属区域进行采矿作业的;
亦或是擅自开采被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这类行为主体,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采矿作业,同时还要承担
赔偿因其非法采矿而给国家或他人带来的一切损失,此外,所有从地下非法采出来的矿产品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不当收益都将予以没收,并且还可能面临数额不等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
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对
直接责任人员追究
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