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需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中直接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其次,在主观心理态度上体现为
主观故意,并且拥有清晰的徇私之目的;
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所拥有的国有所有权,以及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最后,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存在触犯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知故犯,不择手段地恶意将国有资产以卑劣价格出让转让的不当行为。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