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我们需要依据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首先,若在
结婚前购置所涉房产全部由某一方支付,那么此房产便归属个人所有,并非夫妻共有之财,故而在
离婚之时对此房产的处置只能按照所有权人的意愿来解决;
其次,如果在购买时双方都有
出资,则此房产可视为二人共有,可以依法进行分割,且分割的方式应当依据两人当时所出资金额的比例确定;
最后,若是在
当事人一方在婚前购得房产,
然后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还贷任务,
房产证虽系婚后办理完成,但是因为这笔费用属于婚姻期内所得收入,故而这种情况也可被视为该房屋乃夫妇二人共同持有。
在此基础上,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利益亦理应归夫妻双方共享。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