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例及规定,其明确禁止对外
抵押的财产被具体地划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
土地所有权的任何部分;
其次,包括但不仅限于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当然,如果这些土地使用权受到特定法律条款的允许,那么它们仍然可以进行抵押交易;
再次,主要涉及到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主要宗旨而创设的非盈利性
法人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类似性质的公益性设施设备;
第四种则是指所有权、
使用权不确定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最后一种则是法律、行政
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进行抵押的其他类型资产。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