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几种情况下,
质押合同会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是当
质押物品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不明晰或者存在争议时;
其次,当质押的标的物无法明确指向具体的主体物时;
第三种情形则是应办理质押物相关手续但却未能履行时;
此外,还包括同一个质押物进行重复
抵押的行为;
为达到规避法律目的而签订质押合同的情况也是无效的;
当主合同本身属于
无效合同时;
当用于设定质押权的财产受到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限制时;
以及当质押物的实际价值处于不可预知且不稳定的状态时也都可能导致质押合同失效。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
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