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最高额
抵押权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如果有关
当事人皆表示同意的话,那么这些
逾期的
债务便可被转移纳入到最高额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实际生效且确定下来之前,将这一最高额抵押权按照受让部分债权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变动和转让。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约定主要涉及两种具体情境:
首先,如果只是转嫁给其中某部分债权的话,那么抵押权同样需要做出相应的部分转让处理,原本由最高额
抵押所
担保的债权额度则应随之出现相应程度的缩水。
在此种特定情况之下,需要对发生的抵押权部分转移行为进行新的
抵押登记处理,同时原有最高额抵押权也需要作相应的改变登记操作。
其次,如果是某部分债权的转让行为,那么对应的全部抵押权都会随着一并发生转让效果,除了被转让的那部分债权之外,其余尚未被转让的部分债权将会转化为无担保债券。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
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