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放被
羁押人员罪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要素:
首先,该
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特殊性质——即必须身为司法工作者,缺乏这一特定身份便无法判定其是否构成上述罪行;
其次,主观方面需满足故意,过失则不能成为该犯罪的构成因素;
第三,客体方面需侵害了我国的合法
司法程序以及针对被羁押人员的合法管理制度;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将尚未
判刑或已判刑但被关押于监狱内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囚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