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运用资金罪行已经确立之时,应当如何对有关
责任人进行相应的
刑事追责呢?这就需要根据
犯罪事实来进行具体分析了。
举例而言,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宅
公积金管理机构等面向公众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以及诸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风险控制与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如果在执行运营过程中,未经授权或违反相关
法规而擅自滥用民生资源投入金融市场项目之中,那么,这些首当其冲受影响的领导人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不等的监禁
处罚,并且还须承担相应的罚款金额,通常最低为三万元,最高可达三十万元。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