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以下情况均可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首先,若在夫妻某一方的婚前前提下,双方签署了关于不动产的
买卖合同,且这笔交易是由该方向自己的
私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进行了相应的贷款,
婚姻存续期间内则需要夫妻俩用共同财富来
偿还贷款,而其中不动产如房产,应在成交时即记在首付款支付者的名下;
其次,如果双方明确表示是用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地产或物业;
再次,即使由一方以其
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房地产,只要两人之间有
法律效力的协议,明确约定该物业为双方共有;
最后,还有许多其他的特殊情形也包括在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