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救济方面,主要拥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是复议救济,当
行政相对人认为相关行政部门所采取的某项具体
行政行为已经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时,便能够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公开
申诉;
其次是
诉讼救济方式,倘若行政相对人认为相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侵害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可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经由人民法院通过
司法程序确认该行政行为是否违规并加以撤销。
与此同时,对于因
违规行为而给
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人民法院亦有权依法判决进行相应的
赔偿;
除上述两种主要途径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行的行政救济方案等待灵活运用和探索。
《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