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用于抵
扣税款的发票且达到了既遂状态而应承担的
刑事法律责任来说,根据现行
法规定,具体
量刑尺度将在以下几个层面上进行衡量:
首先是普通标准——单次
犯罪行为涉及的
违法发票数量较小,未达到“数量巨大”范畴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处罚,并附带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罚金;
其次是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单次犯罪行为涉及的违法发票数量超出了预计范围,足以进入“数量巨大”的范畴,那么他们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必须依规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最后是最为严重的情形——当行为人单次犯罪行为涉及的违法发票数量惊人,足以进入“数量特别巨大”的范畴,此时他们最高将会被判处为期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同步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被没收全部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