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
债务承担”原则上需征得
债权人之同意方能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第三人为实现债权而约定于
债务人债务之上,同时向债权人进行通告,或第三人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表达愿意承担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之意,且在合理期限内,债权人未能以明确的方式予以反对,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便享有权利请求该第三人在其所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之内与原债务人共同负起连带偿债义务。
换言之,所谓“并存债务承担”就必须要在得到债权人一方的首肯之后才能行使,只要债券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尚未以明示方式表明反对意愿,即应被视为默认同意履行此项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