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权丧失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
其次是为了争夺财产而残忍地剥夺其他人的生命,并且这种侵害已经无法通过任何手段
恢复原状。
此外,倘若存在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等恶劣行径,
情节严重到足以导致继承权丧失,但是在确有悔过之意并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或者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发表的遗嘱中将其重新列入继承人名单之中的,则可以适当恢复失去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