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利用会道门
致人死亡罪”必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
一,
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必须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第
二,在客观层面上,
行为人必须是通过组织和恶意利用会道门这一非法手段,对其组成员或其他特定人群施加蒙蔽和欺骗,实施诸如绝食、自残、自虐等极端行为,甚至阻止患者得到适当的诊断与治疗,最终酿成死亡悲剧。
行为人在实施这类行为时必须具备的
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所涉的
犯罪主体必须是全年龄段的一般公民,只要年满十六岁且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其次,本罪的主观动机通常为过失性质,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并未刻意追求死亡的结果,只是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过失而导致了他
人死亡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