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征收事宜,我们会首先制定出完善的
征收补偿方案,并且将会该方案进行报告并提交至所在城市或县城别的人民政府。
之后,当地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会对此类补偿方案进行深入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倘若多数业主认为此类补偿方案未能遵循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会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并安排被征收者以及公众代表参与的
听证会议,以期能够依据反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此外,在做出正式的征收决定之前,市或县的人民政府会对此进行全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确保补偿资金的筹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最后,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发布公告,与各位业主就补偿费用达成共识。
如果有任何业主对于补偿方案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我们会尊重每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