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三种情形满足条件时,有权
撤销缓刑措施:
1.在
缓刑期间内实施了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2.缓刑期间再次
故意犯罪;
3.缓刑期间被发现还有遗漏的其他
犯罪行为尚未判决。
二、
缓刑制度,是指针对那些已经触犯了
刑法规范,且经过法定程序审理后被认定为应当受到
刑事处罚的罪犯,在初期先宣告确定其罪行并且暂时不对其执行所判下的
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