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决
拘役以及
缓刑之时,毫无疑问已经建立起了
案底登记事项。
拘役和缓刑作为两项具备
司法程序判罚特征的
刑罚方式,皆意味着经过
刑事法院的严格审判及实证推断,确定
当事人确已触犯我国之
刑法,即被认定为有罪之人。
此等
定罪量刑者,均将在其
个人档案中留下永久性的案底记录。
尽管拘役与缓刑在实施过程中所施加的惩罚相对较为轻微,但对于任何形式的
犯罪行为来说,案底的存在都是无法避免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