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之规定,若生产或销售劣质药物且已导致人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者,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
倘若危害程度极其严重者,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其
个人财产。
同样地,药品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明知所提供的为劣质药物,却仍然将其交付予他人使用者,亦须依循上述条款进行惩处。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