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二十条中明确指出,身为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应该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及公司规程,依法行使自身拥有的
股权权益,严禁任何滥用股东权势以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时,股东们也不能通过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身份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的方式,给公司
债权人带来损失。
若有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他们还需对公司所欠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而在第二十一条中,我们又看到,公司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均不得利用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公司利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损害。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达到了
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
若
数额巨大,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并处没收
个人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